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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開庭時,遠航律師主張,民航局逾越權限,經遠航提起訴願,同年5月交通部訴願委員會撤銷該處分,但卻沒有依行政程序法再給重新陳述的機會,一個月後另做廢證處分,請求撤銷交通部的處分;遠航的營運波及1000名員工的生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即便張綱維因心情不好寫過遺書,但那是個人問題,也有臨時管理人可以接管營運。
交通部律師主張,交通部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項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與陳述意見之機會」;遠航無預警停飛,侵害的是旅客權利,情節重大,交通部依法行政,請法院依法判決。法官庭末諭知全案12月30日再度開庭。
張綱維庭後表示,交通部一直辯解枝微末節的問題、避重就輕,看起來沒有和解意願。他說,「就算我當時因為烏龍跳票,導致我心情不好,我想任何一個生意人跳票大概每一個都想死,關機一天造成這麼多錯誤,然後想要彌補,交通部、民航局就非置我們於死地,真不懂為何對他航都紓困,對我們趕盡殺絕?我們宣布有財務投資人馬上就廢照,這麼急幹什麼?」
張重申,民航局長不可能不懂民航法,知法犯法急著消滅遠航,交通部為什麼不懲處民航局的疏失,承受了什麼壓力?承受南部某位重量級立委的壓力?如果行政機關都這樣,任何下級單位都可越權也不用懲處,那政府體系如何運作?希望行政院、監察院為遠航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