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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發薪資也是強迫勞動的指標之一。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勞工在等待積欠薪資撥付的期間裡,可能被迫繼續為苛刻的雇主勞動。不定期或延遲核發薪資,未必構成強迫勞動情形;但若薪資是有系統地、蓄意地遭到扣押,以迫使勞工繼續工作,並剝奪勞工轉換雇主之機會,就算是強迫勞動的情形」。其他指標還包括:濫用弱勢處境、欺騙、行動限制、孤立、人身暴力及性暴力、恐嚇及威脅、抵債勞務、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及超時加班。
而根據我國的《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違者將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廢止其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除非是經過雙方合意,移工主動將其上述證件委由雇主保管,而雇主也同意代為保管,雙方簽訂書面同意委託,雇主才可接受移工委託代為保管;但當移工想索回證件時,雇主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否則就是觸法。
勞動部原本在2017年預告修正就業服務法,針對扣留或代為「保管」移工證件的部分,修正為即使簽署同意書也不得為移工保管證件,以進一步保障移工權益;但相關修正條文送進立法院未獲審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