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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認為金誠信是金融機構經營最核心之價值,員工為公司最重要之資產,對於新進行員訓練首應重視誠信文化及正當行為的形塑。由於此案違規行為主要是發生於江員任職永豐銀行的新進行員試用期間,即訂有較高的業績目標,金管會也要求永豐銀檢討對於行員業績目標設定的合理性,避免行員因過高業績壓力,而從事不合常規的行為,並對客戶加強宣導,避免與行員間私下資金往來,且應定期檢視對帳單,重視自身權益維護,同時建立客戶資產大量流出的監控機制,並落實客戶關懷措施,以維護客戶權益。此外,金管會也請永豐銀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此案違法失職人員。
此外,金管會也發現板信銀行嘉義分行前行員自2016年8月2日至2020年10月8日間,分別於2016、2019及2020年客戶續約後,私自代客戶申請7筆循環性貸款的動撥,並代客戶自其指定撥款存款帳戶辦理7筆取款暨轉帳匯出至他行第三人存款帳戶(前行員借用帳戶),受影響客戶1戶,所涉金額新台幣448萬4962元,其中挪用430萬元,貸款利息18萬4962元。
金管會認為板信嘉義分行前行員利用客戶預先交付已簽章空白單據,私自代客申請循環性貸款動撥,而該分行撥貸及存匯相關人員也未依規定確實落實牽制及覆核機制,對新增撥貸交易僅要求電話通知,導致前行員得以利用客戶預先交付單據,挪用動撥現金,還有板信銀行也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守「存匯實務作業手冊」等規範,嚴禁行員代存戶保管存摺、空白取款憑證等行為,導致此舞弊情事發生,因此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200萬元罰鍰。
此外,金管會也請板信銀行應依所提改善措施落實執行,加強法遵教育訓練,並列入內部稽核重點項目,且為發揮內部控制功能,應落實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執行有效性,亦請該行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此案違法失職人員。
對於遭金管會裁罰,中信銀行也發出聲明,除對理專不當行為深表歉意,目前已分析缺失態樣原因並執行改善措施,除依法究責涉案理專外,將持續強化監控及控管機制,避免類似事件發生。中信銀也說明,此裁罰案為理專私下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並涉及私人投資糾紛,銀行發現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與司法單位,另一方面,亦同步聯繫受影響客戶以保障其權益。中信銀也提醒客戶,中信銀嚴禁行員與客戶有私下資金往來情事,以保護客戶權益,客戶如有任何疑慮,可與銀行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