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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前科累累、現年43歲駱男和47歲洪女譜出姊弟戀,兩人民國109年3月間結婚後,長期吸毒且從事買賣中古車、改造販售槍枝的駱男因不滿妻子叨念他應找正當工作改過向善,多次以丟擲物品或要求洪女吞服精神科藥物、脫去衣物捆綁手腳毆打或持刀威脅分屍等方式辱罵家暴,導致洪女終不堪壓力想要離婚,並於同年6月搬回娘家。
不料,駱男因對洪女執意離婚積怨已深,109年7月9日晚間跑到妻子娘家樓下按電鈴叫囂,並等到10日凌晨跟著公寓住戶入內,兩人在洪女房內因離婚一事爆發口角,駱男一氣之下竟動手掐死髮妻,並將房門反鎖,變裝躲到林園區一間摩鐵。
洪女親友隔天發現她未到醫院回診,請來鎖匠開門發現她已倒臥床上身亡,轄區鳳山警分局員警勘查後發現其脖子有指印,再循監視器畫面發現曾在娘家樓下徘徊的駱男涉嫌重大。駱男落網後雖坦承犯行,但辯稱自己有精神疾病,也不知道掐死妻子。
檢警偵查時發現駱男雖罹患精神疾病及憂鬱症,也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但綜觀其犯案過程及行為前後言行舉止,足認他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喪失辨識行為能力,據此不採信相關辯詞,高雄地檢署偵結依殺人罪起訴。(編輯:陳仁華)11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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