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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次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主要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文,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受理建築物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鄰地所有權人得檢附載明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亦應註記相應期限,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另外,這次也配合其他中央部會主管法令修訂,同步於附表增列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包含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表演館(場)、運動訓練班及特殊教育學校等場所認定;以及配合無障礙設施及防音相關規定,也同步修正附表的檢討標準。
內政部指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及第2條附表2、第3條附表3、第4條附表4修正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