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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依貪汙罪,判處3年6月、褫奪公權3年;二審認為,陳僅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根據卷證資料、證人證述及陳一審自白,認為陳長期擔任民意代表,卻以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薪資,有違選民託付,且詐領時間長,金額達192萬餘元,維持一審的3年6月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陳事後雖否認犯行,但更一審已詳述採證認事、不採信陳男辯詞的理由,陳男上訴指謫原審違法,或單純爭執事實,或爭論不影響判決結果的枝節問題,難認符合上訴第三審的要件,1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