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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等3人認為,如要解除3人特勤身分,國安局應依回任辦法,由特勤中心召開回任審查委員會,請3人列席陳述意見,再將回任決定以書面附記理由、提起救濟方法等送達3人,賦予3人救濟權利。然而,國安局竟違反程序,逕自推薦3人返回國防部任職,致3人失去特勤身分;調職後,各項權益、薪資及退休俸差額,陳為968萬餘元、過855萬餘元、蔡1347萬餘元,共計1941萬9272元,主張國安局故意不法侵害及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應各賠償3人250萬元。
士林地院認為,陳等3人僅因一己私利,即罔顧《憲法》應納稅義務,利用職務機會藉以逃漏稅捐,並違反特勤條例規定,守法觀念薄弱,違法在先,本應被調離特勤工作,因此駁回3人之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