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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男認為,《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2條規定撤職、降階、降級、記過、罰薪、申誡、檢束等7種懲罰種類,酒駕「肇事」有造成財物受損或致人死傷之不同輕重情節,評議會卻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撤職。
郭男解釋,他沒有酒駕犯意,因事故前一天在宿舍飲酒,休息一夜後認為酒精應已退去才開車出門,只因駕車途中低頭查看同仁回報工作狀況的LINE訊息而不慎擦撞花圃;且自從軍以來,屢獲記功、嘉獎,事故也僅造成花圃旁景觀燈毀損,第七聯隊卻對他做出最重處分「撤職」,空軍司令部也對核定他停役,不符比例原則,提告請求撤銷。
北高行認為,第七聯隊的裁量理由,沒有完整審酌懲罰法所規定的10款事項,也未見有區分肇事情節,作出不同懲處種類等依法應斟酌之裁量因素,均難認有核實加以審酌,撤職懲處,應有未為何義務裁量、裁量怠惰之違法,後續空軍司令部再核定停役也已違法,判郭男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