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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勞動部指出,受僱於個人的家事勞工,因工作型態、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與受僱於事業單位的勞工明顯不同,適用現行《勞動基準法》,有窒礙難行之處。又因家事勞工工作場所主要於家庭內,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不易釐清,且各界對於相關規範內容未有具體共識,雖然現階段推動專法有其困難,但會就各相關議題,循序推進各項家事移工權益保障措施。
勞動部解釋,為提升外籍家庭看護工權益保障,目前已規定外國家事勞工來台工作前,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且約定事項已包含雇主應提供足夠休息時間、每7天應給1天休假,並於立法院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後,已將家事移工納入適用範圍。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看護工休假權益,已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自109年12月1日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求等級為2至8級者,如移工短期休假,均可申請喘息服務,另為提升家事移工薪資,考量國內薪資環境變化,本部近期持續與移工來源國研商,將在兼顧移工權益與雇主負擔下,調整家事移工薪資。
勞動部也強調,為補充我國中階技術人力需求,與相關部會多次協商並經行政院核定辦理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家庭看護工轉中階技術工作應達一定薪資門檻及與技術條件,且得依移民法規定申請永久居留,以提升家庭看護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