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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強迫拍攝),最重處5年。若有散布,處1年以上7年以下;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合意拍攝),最重處5年。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深度偽造),最重處5年,若有意圖營利,最重處7年。
另外,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
為加強保護遭受性犯罪的被害人,法務部於2021年11月17日向行政院陳報《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密集審查,並就衛福部主責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同步修正,經跨部會研議詳盡討論後,於10日行政院院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