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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2013年承包中油大林煉油廠工程的劉姓業者,為招待廠商及員工,同年9月頂下該區一間越南小吃店,從事脫衣陪酒生意,但開業以來不時被警方臨檢,於是劉男在同年11月間找上督察孫啟義到店裡「坐坐」。
孫在店裡暗示劉男「這要給人家拜託的,多少也要包個紅,加菜金」,劉男回稱「孫大哥,你跟他們比較熟,你幫我轉交。」
後來,孫啟義趁警友會餐會時,將劉男交付的2萬元紅包,稱要「捐」給派出所當加菜金,所長了解用意後,便以派出所經費充裕為由婉拒,2萬元紅包則落入孫啟義口袋。
案經廉政署調查,報請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檢廉查出,從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孫啟義答應可協助減少臨檢次數、降低臨檢強度,陸續接受劉男提供的性招待,或幫忙孫墊付按摩店消費,孫老家修繕費、購買家具、家電等費用,都由劉男支付,總計1年內,劉男共付出約34萬9千餘元賄款。
法院審理時,孫男辯稱,雙方是舊識,經常互送禮物,並稱劉姓業者向他借款千萬元無法償還,才會誣賴他貪汙。高雄地院及高雄高分院均不採信孫男的說法,再加上劉男自首、自白犯罪,歷審認定孫啟義貪汙,重判11年、褫奪公權5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