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移工達30人需設防疫長 勞動部修正防疫指引曝

▲勞動部於19日修正移工防疫指引,規定雇主聘僱移工達30人以上,應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圖/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於19日修正移工防疫指引,規定雇主聘僱移工達30人以上,應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圖/報系資料照)

記者賴正琳/綜合報導

近來我國本土疫情升溫,也屢屢傳出有移工群聚確診等情事,為強化雇主聘僱移工防疫整備。勞動部於19日修正移工防疫指引,規定雇主聘僱移工達30人以上,應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另指派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員,並且應制定防疫計畫,以便於防疫聯繫,預為因應可能發生確診個案發生與後續處置;另為提供移工來台居家檢疫的防疫宿舍工作人員,則應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第3劑且滿14天,以避免造成疫情擴散,雇主如未落實應辦理措施,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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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表示,防疫長及防疫管理人員應協助移工儘速接種疫苗、落實實聯制、防疫宣導、防疫物資準備及移工健康監測等。如事業單位有確診個案時,防疫長應擔任與衛生主管機關聯繫窗口,並負責通報勞工主管機關、掌握確診者的職場接觸者名冊,以及配合辦理疫調等。另須依防疫計畫安置移工,或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防疫應變工作,例如安排確診移工隔離或安置,及相關交通接送與隔離期間生活照顧等。

另勞動部經指揮中心在3月21日時同意,開放入境移工得於仲介公司設立的防疫宿舍進行檢疫,因檢疫宿舍之工作人員為高接觸風險工作者,同步明訂防疫宿舍工作人員,皆應接種第三劑疫苗且滿14天,才能從事工作;但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疫苗證明者,須每周1次自費快篩或PCR檢驗陰性。

勞動部補充,近期國內疫情嚴峻,現行移工防疫指引所定各項強制性規範,如落實分流分艙、移工宿舍禁止不同公司混住、針對移工每日健康監測及安排就醫等應辦事項,請雇主加強落實。雇主如未落實應辦理措施,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裁處罰鍰,並視個案情節,最重將廢止雇主聘僱或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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