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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今天透過文字稿表示,本案雖未接獲報案,但動保處已派員至店家了解動物狀況,若民眾有行為人資訊,可提供動保處,將請行為人到案陳述意見。
動保處指出,網路上影片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故意傷害動物造成動物受傷,可依同法第30條處新台幣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罰鍰。
另外,故意傷害致動物死亡,以動保法第25條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至200萬元罰金;公開散布虐待動物影片供人觀賞,違反同法第27條之1,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編輯:張雅淨)111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