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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親子事件審理期間也過長,民間團體說,結案期間少則1年餘,多則3至4年不等,若法院的審理期間又拖延過久,將導致未與孩子同住父母一方與小孩越來越疏離,未來要執行會面交往將變得更加困難。
民間團體表示,親子事件的執行成效不彰,家事事件的執行由處理財產案件的民事執行處辦理,對於像是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交付子女等人身交付相關的執行的專業性不足,亦無法整合社工、民間團體等資源。
范雲表示,法官及家事調查官的員額藥充足、訓練扎實,才能夠妥適、迅速、統合地處理每一個家庭糾紛。施行10年以來,這是首次由民間發動修法,她也預計於下會期與民間合作,提出修法版本。
黃世杰說,不能僅由民間團體、社工協助家事事件的進行,國家也應該拿出更多的資源,司法院必須編列相關預算、修改相關法規,才能讓親子案件的審理速度及品質都能相應提升。
江永昌則指出,未來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等親子事件的執行是否可以參考美國、法國等外國立法例,將不履行會面交往義務之父母一方處以刑責,重新建立合作式父母的觀念,是下個會期可以舉辦公聽會一同討論、努力的方向。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郭怡青也表示,要尊重孩子意願來審理家事事件,就必須投入更多的資源了解小孩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