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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更在文中指出,「我不是繳不起這1200,我只是很不爽這些檢舉魔人的心態是什麼?我妨礙到你的行車路線了嗎?我傷天害理了什麼?1200很好賺嗎?怎麼會有這種,閒到整天拿行車紀錄器告發別人的這些人」,並強調之後會到監理站做申訴。
貼文一出,眾多網友紛紛回應「因為你很快就切了,而且一般來說,民眾檢舉都會附上影片」、「這種檢舉基本上都是影片檢舉的,只是罰單上只能附上影片中的截圖而已」、「直至變道完成需全程使用方向燈」、「方向燈就是要,切到你完成變換車道才能切掉,很多人都秒切」、「台灣很多燈打一下就暗掉的人,根本不知道他下一步要幹嘛」、「很多機車族的通病吧,轉完再切也不會影響騎車啊」。
事實上,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就說明,「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規定「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且一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就是一次違規行為,如果同部車一路上違規變換車道19次,確實有可能收到19張罰單並被罰高達57000元。。(編輯:張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