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身權法》修正草案 有受虐狀況需24小時內通報

▲行政院今通過衛福部擬具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今通過衛福部擬具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行政院提供)

記者王敏旭/台北報導

苗栗縣造橋鄉私立德芳教養院去年底傳出李姓男院生遭虐死案。行政院今(30)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機構發現收容安置的身心障礙者有受虐等事實,24小時內應立即通報,違者最重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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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指出,本次共修正30條、新增4條。修正4大重點包含,合理調整、通用設計入法,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地方政府統籌規劃交通服務資源,促進身心障礙者行的便利;明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通報責任與協力推動國家政策;完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服務對象保護機制。

衛福部社家署長簡慧娟說,修法後機構發現收容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有受虐等事實,24小時內應立即通報,違者罰6萬至30萬元。 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身心障礙福利政策,得接受補助,強化服務量能。

簡慧娟表示,修法也增訂消極資格、主動查證、發現異常停止職務、組成小組審酌案件;經查證機構違反規定事實,除罰鍰外,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簡慧娟指出,不當對待致死等重大情事加重罰責,除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外,已立案機構,得令其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未立案機構,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至於機構評鑑結果連續2次為丙等以下者,簡慧娟說,除處以罰鍰外,並廢止設立許可,強制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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