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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社家署長簡慧娟說,修法後機構發現收容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有受虐等事實,24小時內應立即通報,違者罰6萬至30萬元。 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身心障礙福利政策,得接受補助,強化服務量能。
簡慧娟表示,修法也增訂消極資格、主動查證、發現異常停止職務、組成小組審酌案件;經查證機構違反規定事實,除罰鍰外,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簡慧娟指出,不當對待致死等重大情事加重罰責,除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外,已立案機構,得令其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未立案機構,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至於機構評鑑結果連續2次為丙等以下者,簡慧娟說,除處以罰鍰外,並廢止設立許可,強制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