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公司2人收賄、喝花酒 更一審貪汙罪重判

▲港公司有2人因收賄、喝花酒,高院更一審2日依貪污罪重判2人。圖為高等法院。(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港公司有2人因收賄、喝花酒,高院更一審2日依貪污罪重判2人。圖為高等法院。(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港務公司蘇澳港營運處督導方碩堂、工務科技術員王國銘,利用監督颱風災害整建等工程或標案,接受廠商招待到酒店喝酒尋歡,王男還藉索賄1萬5千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2)日依貪汙罪,將方、王各判處7年、12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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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男與王男2015、2016年間,利用碼頭修護工程須查核、驗收、結算及請款的機會,多次接受業者招待到酒店宴飲,並將「信號台阻絕設施損壞拆除新作工程」等5件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指定由招待過他們的業者以議價方式承攬,另外,2016年10月因梅姬颱風損害蘇澳港崗哨鐵拉門,同時港區水溝蓋也要整修,方男指示要「限制性招標」,讓不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的行賄業者辦理。

王國銘不僅喝廠商招待的花酒、包庇驗收外,2015、2016年中元節向在蘇澳港區內施工的廠商詐取1萬5千、6千、6千元等「贊普」款項,裝入自己口袋。

行政究責部分,去年懲戒法院判決將方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王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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