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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計算公式為基本生活費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長照特別扣除額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等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若有差額就可從綜所稅總額中再行減除。
由於主計總處公布11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6萬元,因此,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初估將調高至19.6萬元,較110年增加4000元。若以適用基本生活費的4口之家估算,因每人基本生活費較去年提高4千元,4個人的基本生活費差額合計多出1.6萬元,若適用稅率5%,112年5月報稅時可省稅800元,假設適用稅率為12%,則可省稅1920元。
我國自106年12月28日實施納保法,基本生活費機制上路5年,基本生活費額度也從106年16.6萬元逐年提高至107年的17.1萬元、108年17.5萬元,109年18.2萬元、110年19.2萬元,111年初估19.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