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指出,覃女於107年6月25日中午將男嬰身體移動,疏於注意使男嬰左額遭受強力撞擊,致受有對撞性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
判決指出,覃女發現男嬰有異,當天下午聯絡男嬰父親,再於男嬰祖父到場查看後,將男嬰送往醫院急救,107年 7月17日男嬰仍因傷害致腦髓腫脹瀰漫性壞死而死亡。
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覃女9年有期徒刑。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認為,無具體事證足以認定覃女有故意傷害男嬰的行為,且她也無傷害男嬰的動機,因此認為男嬰死亡結果,是因她照顧不周的過失行為所致,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