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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指控,院區人力不足,事發當日夜晚值班僅有一位護理師照顧20幾床病人,違反醫療常規,許姓護理師也有疏於注意照顧之過失行為,須賠償618萬餘元。
許姓護理師說,她一人須照護28床病人,交班時,李婦身體無異常,因人力不足難以兼顧周到,只能透過監視器輔助,也沒發現李婦異樣;澎湖醫院表示,院區護理人員配置沒有違反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且李婦當天不斷有起身的異常行為,認為李婦身亡不可歸責於院方。
法院根據監視器紀錄,李婦當時並非躺平或睡眠姿勢,而是呈現怪異坐姿,認定許女未確實依畫面確認病患狀態;若許女有確實每1小時或2小時內親自巡房,或確實觀看監視器畫面審視,可「及時」發現並適時給予醫療處置,護理師的過失與李女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賠償責任。
一審判許女、澎湖醫院應連帶賠償家屬200萬元,二審改判賠198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