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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王女超額領取1萬32.26美元(約台幣30萬元),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財物罪。
合議庭認為,外交部為改善駐外人員居住環境,以適合其級職身分而特訂規定,駐外機構之職員不問職務內容,都得據支給規定申請房租補助費,此種申請補助機會,因駐外身分而得與職務本身或職務所衍生者無關,不構成貪汙罪。
法官另考量,王女派駐在外,原居住租賃公寓,後因女兒早產,有許多照護上問題,原承租處不敷使用,才自購房產以安頓全家人;王女因未瞭解當地法令並解讀法令錯誤,致填載不實文件,所以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