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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曾發新聞稿呼籲民眾審慎評估虛擬資產的風險,其中更提到除「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應遵循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外,其他種類的虛擬通貨或由其衍生之相關商品(如期權、保證金交易等),都不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虛擬通貨交易平台也不是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不適用既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處理機制。
而金管會目前只有要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應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但網友認為政府機關不應該「眼不見為淨」,因為國際上加密貨幣已經被接受、流通,「台灣人已經普遍把加密貨幣當成一項金融商品,才會出現集體損失上億美元的新聞」網友更呼籲如果金管會的職權不足,那台灣應該設立新的獨立機關,才能有效處理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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