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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CFC的即將施行,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長宋秀玲也透過法令的剖析及釋例的演繹,說明個人如何辨別自身是否適用CFC規定,還有適用時的所得課稅計算方式。她提醒相關企業或個人,並非只有直接持有外國企業才落入CFC的適用範圍及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可能無意間因透過親屬、關係企業及不同型態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而有適用之情況。
值得留意的是,在所得計算上,CFC制度適用於2023年度以後每年度財務報表稅後盈餘,不適用於其2022年度以前的盈餘,且以財務報表稅後盈餘為基準,與外界可能聽聞的2022年底境外金融中心(OBU)帳戶餘額無關。
她強調,我國自2023年起實施CFC,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及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CFC者。台商也須留意以往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利用三角貿易配置不合常規的利潤,或轉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事業,保留利潤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情形將受到嚴重挑戰。
也因此,個人及台商必須重新檢視全球營運布局、交易安排、資金存放與投資架構,除了基於商業理由,有必要才在低稅負地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避免曝露於查稅高風險,並應保留足夠因應時間。
此外,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與宋秀玲進行對談時,也針對法令的解讀疑義及實務應用高資產人士在資產傳承規劃上可能面臨問題進行解惑,協助洞悉局勢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