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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會審理後,認定陳英鈐的違失行為除造成國庫損失外,並導致公投公報上登載經撤銷公告的修正意見書,合法公告的意見書未登載公投公報的不合理結果,令民眾混淆無所適從,影響公民投票意願,嚴重損及政府公信力,判決陳英鈐罰款20萬元。
陳英鈐認為原判決對公務員懲戒法適用法規錯誤,以及未斟酌影響原判決的重要證據,提起再審之訴。公懲會審理後,認為陳英鈐提起再審之訴的主張顯無理由,予以駁回。公懲會後改制為懲戒法院,懲戒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陳英鈐接著以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為由,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不過,懲戒法院仍駁回陳英鈐的再審之訴。陳英鈐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陳英鈐的確定終局判決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他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因此裁定不受理。(編輯:張銘坤)11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