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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重罰炒作行為,三讀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是與他人通謀或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表象,或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違者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經限期改正但未改正者,並可連續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另管制私法人購屋,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許可制規定,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而因強制執行、徵收、法律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明定,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經2次限改而為改正者,最高可處100萬元,得按次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