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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啟禎表示,憲法平等原則禁止立法者恣意擅斷,不得將性質不同的二件事,混為一談而強為相同規範。公辦與自辦市地重劃核心內容性質既然不同,法律事實不同、法律重要點迥異、引起的效果也不同,凡此已不符立法準用之要件。
其次,獎勵自辦重劃辦法第2條,不應無限制準用規範公辦重劃的市地重劃辦法,否則便是將性質迥不相同的二事,指鹿為馬,恣意強行混為一談,有違平等原則,也違反明確性原則及侵犯憲法所保障的私法自治制度。事實上,自辦與公辦市地重劃制度,兩者根本不同,卻毫無限制、沒有差別地準用,如此的立法體例,雖形式有所依據,法理卻不免扞格不入。
實際上,憲法訴訟新制自去年1月實施以來,雖然賦予民眾個案聲請釋憲權利,卻必須在用盡法律審級救濟程序,且受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才能在收到定讞判決半年內,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就實際面來說,官司打到定讞往往曠日費時,黃啟楨建議,為免正義遲到,富有公司因台中黎明自辦市地重劃衍生背信罪案,台中高分院承審法官,應有憲法高度,裁准停審聲請釋憲,才能早日釐清法令爭議,讓人民有所依循,也有助避免冤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