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何仁崴/找對報案途徑,讓案件更順利!

▲民眾在遇到犯罪事件時,必須找到最適合的報案途徑,才能讓案件處理更有效率。(圖/取自Pixabay)
▲民眾在遇到犯罪事件時,必須找到最適合的報案途徑,才能讓案件處理更有效率。(圖/取自Pixabay)

文/何仁崴

阿仁的家人最近遇到了投資詐欺案,聽信朋友介紹可以參加某個投資計畫可以賺錢,每個月投入一些金額在APP上面買幾個單位,就可以獲得一些利益,怎麼想不到APP是假的、投資方案也是假的,只有錢被騙走是真的!阿仁在法律諮詢的時候求助律師,能幫阿仁找個最適合的報案管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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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學時老師就會這麼教育學生,119是向消防局報案,110是向警察局報案,這題即使長大成人了,也大概沒有人會答不出來。喔,對了,還有166可以打給氣象局問天氣,104是查號台這樣,這兩個也許現在還有人知道,倒是其他的服務項目,可能在現代網路時代就不復記憶,也很難去利用到這些服務了。

隨著時代的演進與社會的多元化發展,事件的分類也越來越細緻化,就連偵查機關也具有多功能的分工。

現在比較常會聽到的就是113家暴專線、165反詐騙專線,某些程度在民眾遇到家庭暴力事件、詐騙事件時,可以利用這些號碼進行報案或諮詢。但,有些需要比較專業的案件,光是前開電話可能還難以精確地達到請求公權力介入協助的效果,所以當事人在請求律師協助處理法律問題時,律師會先幫當事人盡可能地找有效率的報案方式,讓案件更順利。

對於時有所聞的交通事件,報案人打給110報案後,警方會轉給當地的交通隊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有時候報案人也會接到派出所警員的來電,稱同時也接到警方的受理,不過當派出所警員得知案件已經有交通隊警員受理後,通常都會交給專業的交通隊接手後續事宜。

若是性侵害案件,多交由各分局的婦幼隊接手,因婦幼隊較為熟悉兒童、少年的保護以及性侵害防治,受理後也會結合醫療、社工等資源給予被害人妥善的後續保護。

而民眾必知的派出所就像分布各地的守護神一般,比較有地域性的事件譬如竊盜、毀損、性騷擾等,以及路上撿到財物、周遭環境的吵鬧這類非刑事案件,像土地公般地保護當地的秩序安寧是派出所警員最容易發揮的領域。

但,如果把所有的事件都很直覺地交給派出所報案,恐怕造成警方的過度負擔,此時不妨透過法律諮詢與律師討論採取哪一類的報案途徑可以達到最好的效果,而不是一股腦地大小事情都去找派出所報案。

譬如如同阿仁的家人所遇到的吸金案件,這類案件有許多受害者,倘若被害人各自前往派出所報案,不僅造成各地的警力都在處理同一件事件,造成警力白白地浪費,移送地檢後若未察覺案件可合併偵辦時,也會造成地檢署不同的檢察官在沒能注意下分別偵辦案件,徒然浪費了偵查能量,更延宕偵查終結的時間,往往使檢警背上了「辦案緩慢、效率不彰」的黑鍋,其實原因是來自於報案方法所致。依照筆者的經驗,吸金案件亦可透過向調查局報案的方式開啟刑事告訴或告發,好處是調查局人力資源很適合調查眾多被害人受害的案件,足以對於繁雜的資料與案情進行分析整理,待調查完畢後再移送地檢署,可以大幅減少地檢署重新調查的時間,讓起訴更有效率!

至於近十幾年內才成立的法務部廉政署,主要是針對公職人員貪污舞弊的調查,仿效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與法務部調查局互不隸屬地分別進行法秩序的維護。對於公職人員的貪污情事,民眾也可以透過向廉政署告發的方式由其調查。

不過,民眾千萬可別吃飽閒閒沒事就打電話去亂報案為樂。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這是刑法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的規定。

譬如謊報自己皮包失竊,報案人明知自己並無皮包失竊的情況,竟向警方說自己的皮包失竊,或者謊報自己的兒子被綁架,對於受理機關而言,必須花費資源去處理一個憑空捏造的事情,形同對於國家公權力的侵害(法律用語稱為侵害國家法益),就會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消防法第三十六條也有類似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亦即民眾沒有需要報案的理由,竟打電話給110或119佔線,影響到真正所需要的民眾利用報案的資源,也將會獲得以上的處罰喔!

如果你遇到法律問題,真的沒把握找哪個途徑報案比較有效率的話,不妨善用法律諮詢,找到最佳方式,解決你的苦惱。


●作者:何仁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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