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色情業者、酒駕記者 派出所長判關3年2月定讞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時任同安派出所所長的薛鑑文因包庇色業者、酒駕記者,遭判3年2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時任同安派出所所長的薛鑑文因包庇色業者、酒駕記者,遭判3年2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桃園警分局同安派出所前所長薛鑑文,因13年前洩露臨檢時間給色情按摩業者遭檢警監聽,後來薛又被監聽到,對涉嫌酒駕的蘋果日報記者吳永平「放水」,使吳免受罰。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見解,考量本案審理逾8年,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依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罪、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薛男3年2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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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2010年5月3日傍晚,薛南打電話給色情按摩店業者鄒男說「我跟你講喔,現在外面傳得很難聽,不知道誰檢舉的,叫你們的小姐不要亂講話,說什麼我們2個很好,都有處理,這會死人的,還有,現在如果外面有在問,你就說不認識,我這樣講聽得懂吧?」、「我今天會叫人過去臨檢」,全程被檢調監聽。

檢調監聽時又發現,吳永平於2011年3月21日深夜酒駕擦撞路旁停放的多輛汽車,警方獲報前往處理,但因吳男受傷無法吹氣,被載往醫院救治,並趁機打電話向薛求救。

薛男得知後,立即前往醫院,並暗示承辦員警,把吳的酒駕肇事案件交給他處理,員警信以為真離開。

吳男經抽血檢驗,血中酒精濃度高達181.8毫克,約為呼氣酒精濃度0.91毫克,已達受裁罰程度,薛男卻遲遲不向醫院拿取報告,拖過3個月舉發期限,讓吳免罰4萬9500元。

一、二審均依圖利等罪判刑6年,但案件拖到更一審後,因纏訟超過8年,依《速審法》減刑改判3年2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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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