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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認為,謝龍介當時身為台南市議員且為市長參選人,屬知名政治人物,卻發表諸多不實言論,已嚴重侵害陳的權益、聲譽,更有辱律師執業尊嚴及榮譽,應負賠償責任,求償300萬元,同時要求移除臉書貼文及留言也不得再發表,並公開刊登本件判決書內容。
謝龍介表示,他主要是針對當時參選市長的黃偉哲,就算提及陳也只是描述事實過程中,必須指出律師參與的事實內容,並非以律師為指述對象,也沒有詆毀律師為目的,沒有對其名譽之不法侵害的故意;發言前已就時序及金流合理查證,進而對黃偉哲的清廉政風、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等,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質疑、評論,並未逾越合理範圍。
台北地院認為,依謝龍介文章脈絡,主要在質疑黃偉哲的行為,雖提及陳文禹擔任白手套,但只是補強指摘;謝是針對台南市長競選人有無違法、政風清廉等可手公評之事,提出質疑評論,沒有逾越合理範圍,認為陳主張侵害名譽權沒有理由,判決駁回,陳敗訴、謝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