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仲介欺瞞移工、超收26個月費用 遭罰百萬竟拒繳

▲人力仲介欺負移工,要求繳交鉅額服務費。(圖/報系資料照)
▲人力仲介欺負移工,要求繳交鉅額服務費。(圖/報系資料照)

記者賴正琳/綜合報導

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的嘉O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因滯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罰鍰新台幣44萬7,000元,經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下稱移送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士林分署)執行。士林分署於收案後隨即調查義務人公司財產及扣押銀行存款,並於查明定存單所設定之質權消滅後,於112年2月間核發執行命令收取相當於系爭罰鍰之存款,全額清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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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政府准許合理引進國外相關人力資源進入國內就業市場,同時對於國外勞工相關權益之維護日趨重視。為了保障國外勞工最低基本工資,防止國內人力仲介巧立名目收取額外費用,甚至苛扣國外勞工薪資,我國特別於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從事就業服務時,禁止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如有違反,可處10倍至20倍之罰鍰。

據悉,該人力仲介公司受兩名越南籍勞工委託辦理就業服務等相關事宜時,竟違法超收合計26個月之仲介服務費14萬4,700元,遭移送機關裁處超收費用10倍之罰鍰,因義務人公司逾期未繳納,移送機關遂移送士林分署執行。

經士林分署調查發現,該公司於111年6月間即已解散,僅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尚有存款利息所得1萬餘元,另查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士林分署隨即於112年1月5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公司於上海商銀之存款,經上海商銀回覆已足額扣押,惟該筆存款已設定質權予該行,須待質權消滅,始得解款,士林分署仍鍥而不捨追蹤。經上海商銀於112年2月間陳報其質權業已消滅,士林分署即刻核發收取命令准許移送機關收取存款,使本件能於111年11月間分案後短短數月內順利全額徵起。

由於經濟快速發展及國內少子化現象逐年加劇等社會因素,導致引進國外勞動力資源之需求更加迫切,政府訂有就業服務法維護國外勞工之基本權益。士林分署呼籲,辦理人力仲介之業者應熟悉聘僱外籍移工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確實保障外籍移工之權益,以免誤蹈法網受罰。

士林分署也表示,針對惡意欠繳行政罰鍰之義務人,絕對依法強力執行,以達到教育民眾遵守法律的目標,充分發揮「法遵」之功能;至於義務人若確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完納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辦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而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查扣執行,影響自身權益而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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