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力發電1/新興綠能選項 環團憂無規範恐釀不當開發

記者甘庭嘉/專題報導

因應2050年淨零碳排,再生能源發展刻不容緩,台灣除了主力推動太陽能及離岸風電之外,近兩年來也有愈來愈多業者投入「小水力」發電、要搶綠能這一塊大餅。然而儘管政府想要推動小水力發電,但相關法規缺乏,不只業者指出開發時頻遇瓶頸、籲政府應單一窗口化簡化行政流程,業界及環團更憂心缺乏相關指引,可能導致不當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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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蔡英文於去年10月的「台灣小水力發電產業發展論壇」透過錄影致詞表示,台灣適合發展水力發電,政府近幾年積極投入小水力發電,包括政策研議、法規修正以及第一線的落實,顯示政府要投入發展小水力發電的決心。

不同於太陽能或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有間歇性的缺點,專家指出,水力發電的特性是可以做為基載能源,搭配風、光調配使用,而規模較小的「小水力」發電,對於社會環境的衝擊,並不會如傳統的大型水力發電影響那麼巨大。

長期投入台灣小水力發展的台大水工試驗所助理研究員劉宏仁表示,「小水力在我們來看,他會成為一個到處都有、遍地開花的狀態,我只要有水源,它是24小時源源不絕的,就可以想辦法去開發成我這個社區甚至我個人適用的一種再生能源。」

與其說「小水力」 應稱「低衝擊開發式水力發電」

根據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定義,「小水力發電」是指利用圳路或既有水利設施,設置未達20MW的水力發電系統。台大水工試驗所主任游景雲表示,小水力強調的是不需要太多基礎建設、就地利用,而若要興建工程難免對環境帶來影響時,就要去思考如何迴避、或是減輕影響,「小水力因為它小,所以不管對社會衝擊、環境衝擊都會比較小,那只是如果需要做一些工程設施的時候,其實很多工程手法可以去避免一些環境的影響。」

然而,游景雲也指出,「小水力」的概念除了有發電量的上限之外、其實也有下限,再更小的、許多人想像的「一台小機器丟在河川裡面就源源不絕的電」,稱為微水力比較妥當。

換言之,以現在台灣定義的20MW以下為小水力,其實案場可能並「不小」。

▲台大水工試驗所主任游景雲。(圖/記者康仲誠攝,202300209)
▲台大水工試驗所主任游景雲。(圖/記者康仲誠攝,2023.02.09)
台灣小水力開發先鋒、水律能源執行長陳谷汎表示,「我們在談水力發電或小水力發電,它其實真正的名稱應該不能用小,因為小水力它其實一點都不小」,如果單一機組可以達到20MW,雖然相對於傳統的中、大型水力發電來說是小的,「但事實上它一點都不小,發電量一點都不小。」

因此,陳谷汎認為,水律能源比較認可的概念其實是「低衝擊開發式水力發電」(low-impact development hydropower)。他解釋,過往大型水力發電是用機器去選擇環境的開發思維,「一台機器是9米的一個大小,那我要那麼多的水才可以驅動一台9米高的機器,我的水量勢必要很大,所以我要那麼大的水我就要自己養,所以我大興土木興建很多水庫跟蓄水設施,所以他基本上是以機器的思維去做大型環境的改造跟配合機器的需求。」

而現在的小型水力倒過來則是「環境選擇機器」,「這個地方水有多少落差有多少,我們就盡量用,你不可能全拿,那你對應而言你的蓄水設施就完全小型化甚至沒有,那你的機器部分就是隨著技術的進步,可以選到更多種多元化的機組,但是都小型可以來選擇」,陳谷汎說。

對於這些可能「不小」的小水力,要如何去妥當規範,業者、環團都指出,政府在相關規範上還不完善。

▲水律能源執行長陳谷汎。(圖/記者康仲誠攝,20230314)
▲水律能源執行長陳谷汎。(圖/記者康仲誠攝,2023.03.14)
小水力發電缺規範 環團憂不當開發

去年行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將小水力的定義修正為結合圳路、水道、管渠及其他非專供發展水力的水利建造物,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20MW的發電方式。對此,能源局能源技術組組長陳崇憲解釋,修法的重點在於,現行規範是在「既有」的水利設施來申設水力發電,修法後可以在新申請水利設施時,一併將小水裡發電當做「附屬設施」來做設置,「這樣就避免二次施工,避免環境生態造成影響。」

然而除了針對發電設施的裝置容量進行規範之外,並沒有太多針對小水力開發行為的指引規範。台灣河溪網協會秘書長鄒明軒直言,因為再生能源發展需求,在小水力發電的發展上面要有更多的空間「這個是OK的」,但是仍「需要把一些要件或者是管理辦法把它納進來」,確保不會因為開發小水力而破壞原本的河川生態。 

舉例來說,因為目前環境評估的認定標準並未將小水力納入,因此鄒明軒擔憂,未來擴大開發小水力、而這些規模不小案廠卻不需要經過環評程序,「這個是一個我們自己覺得還蠻嚴重的問題」,他提醒,不能因為符合小水力的定義、就直接迴避掉對環境生態可能造成的影響。

因此在環評程序之外,鄒明軒認為,未來規範小水力開發時,首先應該盤點評估生態敏感區域,將相關區域排除,此外也應完善生態檢核機制,並在審查時便邀請生態專業委員一同加入把關。台灣小水力綠能產業聯盟理事長洪正中則指出,在小水力的開發規範上,包括合理取得土地、管線鋪設要走地面而非隧道式等細節。

針對小水力指引規範,水利署表示,已於今年發包委託計劃,委由民間業者來針對是小水力開發及技術參考等議題進行研究,以便未來根據研究結果進一步研討如何針對小水力開發進行規範。

▲台灣河溪網協會秘書長鄒明軒。(圖/記者康仲誠攝,20230321)
▲台灣河溪網協會秘書長鄒明軒。(圖/記者康仲誠攝,2023.03.21)
業者開發遇瓶頸 籲單一窗口化

缺乏規範、除了對於開發行為難以管控之外,對於想要投入小水力開發的業者來說,也是困難重重。劉宏仁指出,目前沒有針對小水力的專法,「所以變成我在走這個小水電廠建置過程當中,我走到哪一步我就去面對那個相關的法律,最基本的能源法規、電業法規,還有水權、地權、物權這些大家都會碰到。」

陳谷汎則呼籲,除了要有技術指引之外,也要盡速建立小水力的單一窗口,「光電早期也是沒有單一窗口化,後來進入單一窗口化之後行政就加速,障礙排除」,透過單一窗口聯繫協調能源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可望讓小水力開發比較順利的往前走。

小水力開發已箭在弦上、但政府規範都還未跟上,對此,洪正中認為,「管理法規一定是因為案子多了以後大家產生了共識來訂規範」,累積以前大家所提的問題,然後徹底來做解決,「要訂管理規範,水利署一定要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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