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扣押被告諮詢律師的秘密資料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圖/司法院提供,2023.06.16)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圖/司法院提供,2023.06.16)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理律法律事務所2011年遭檢調搜索、扣押相關事證後,主張《刑事訴訟法》有關搜索、扣押的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6)日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第133條第1項,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行使而生的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此範圍內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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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修法,修法完成前,搜索扣押事務,應依本判決意旨為之。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圖/司法院提供,2023.06.16)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圖/司法院提供,2023.06.16)
士林地檢署十多年前偵辦某公司內部人涉嫌違反證交法內線交易案,於2011年5月26日獲法院核發搜索票,並於同月30日指揮台北市調查處搜索犯罪嫌疑人所諮詢的理律新竹分所,並扣押犯罪嫌疑人與律師間的電子郵件資料。2013年3月28日,當時被鎖定的犯罪嫌疑人獲不起訴處分。

理律認為,檢調搜索時,翻閱、檢視與聲請案由無關的資料,並扣押長達4個月的電子郵件,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第133條第1項等規定,侵害被告與律師之間的秘密溝通豁免權,破壞辯護制度設立的精神和目的,讓當事人對律師陳述、揭露的內容,成為對自身不利的證據,實質侵害「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憲法法庭認為,基於律師執業特性,為使委任人得以信任並充分與律師溝通,《律師法》特別規定,委任人在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及辯護而與律師秘密溝通時,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的權利及義務,而秘密溝通管道,除面對面言語溝通、書信、電子傳遞等方式外,應包括律師因此秘密自由溝通權行使所製作的文件資料(文書、電磁紀錄)。

憲法法庭認為,爭議規定沒有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自由溝通而生的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此部分違憲;但當有事證足認律師或辯護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即不適用。

憲法法庭書記廳表示,若律師本身就涉案,也不適用,舉例,律師張靜因涉嫌妨害秘密,2022年3月21日他的律師事務所遭檢警搜索,即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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