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專家指出,下水實質包含全艦結構工程、船段接合工程、殼外裝備工程、殼上水密工程,以及穩度安全等項目均應完成及通過檢驗,至於是否實際移至水中並無實質必要;反而,若能無需移至水中,就能完成上述項目之檢驗,則可讓建造作業在相對安全、穩定與可控的環境下,接續執行艤裝工程,同時藉助岸置設備,來執行先期廠試工作,既縮短真正下水後、浮船接續執行之廠試與公試工作期程,又能降低測試風險與提高品質與工作效率。至於下水節點是否需真正接觸水面或將船移至水中,靠泊與碼頭或乾塢塢壁,就工程節點並無太大差異。
專家表示,潛艦國造案事涉高度機敏性,建造工程必須於機敏管制場域內進行,而台船的百萬噸級大塢的場域過廣,難以完全滿足機密管制要求,況且同期間尚有其他商用船舶建造共用需求;為此,台船規劃建造專用陸上廠房,除滿足全案機敏管制的要求,更著眼於在陸上廠房內執行建造工作,具穩定溫溼環境、妥善精密加工機具,以及各類系統裝備測試岸基支援設施,讓全案盡可能達到測試備便程度,再行實際浮船,以降低工程風險;相信此相關規劃是以負責任態度對全案最好的安排。
專家指出,下水僅係一傳統造船工程節點名詞,不需糾結名詞定義;況且不論封殼、或浮船,皆是造船造艦過程中必經的其中品質檢驗節點而已,在整體過程中,較重要的是建造階段中最後所進行的廠試與公試(品質驗收),來確認是否符合操作與作戰要求,並做為後續艦精進之參考依據;為此,應綜合風險、效率與品質,才會對潛艦國造政策與國防自主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