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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也表示,內政部已在處理,若內政部有需要,金管會也可提供協助,針對不動產價金信託或不動產開發信託這部分,2022年1月信託公會就有建議修正「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當買方通知跟賣方(建商)有買賣糾紛,受託銀行就要通知建商,可在買賣問題解決前,將買方價金先扣留在信託帳上,避免被建商動用,等到糾紛解除後才能動用。
此外,金管會之前也有依行政院消保會建議,提醒受託銀行若知道建商有任何財務困擾或財務糾紛,應進行查證程序,必要時可請建商提供改善措施。
不僅如此,近期金管會也已核准信託公會進一步修正「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明定受託銀行發現建商有任何財務異常時,必要時要請建商提出查核報告。莊琇媛強調,不動產信託機制主要是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具有履約保證功能,受託銀行也有義務確保受託資金不會隨意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