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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被圍毆後遭送回舍房,但因臟器出血、肋骨斷裂,不斷哀嚎呻吟,直到晚間8時許,陳男失去生命跡象,夜勤主管邱楷燈才通報將陳男送醫,當晚10點許陳男急救後不治。
李振賓為隱匿實情,竟與邱楷燈等人在值勤人員聯繫簿、監視系統監看紀錄簿等登載不實內容。
2名管理員及4名雜役被依凌虐人犯致死、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6人在二審期間均認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李遭判8年7月、邱遭判5年3月,另4名雜役各判2年至3年2月不等。
最高法院針對邱楷燈涉嫌凌虐人犯致死部分撤銷發回,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1年2月定讞,其餘5人均確定。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考量,邱未實際動手,行為顯然較平和,惡性遠較實際動手,殘忍對待被害人之李男為低,且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判處3年10月,邱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