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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國樑解釋,當年是3家公司一起借貸,要求民進黨團為不實指控道歉,後來,林楚茵又指控謝國樑涉嫌收受犯罪所得、公司法、鉅額逃漏稅、洗錢防制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等,謝因此提告。
不過,北院認為,謝國樑登記參選基隆市長,本應接受外界監督;林楚茵在記者會中要求謝國樑進一步說明,用詞雖有指摘性、批判性,引起謝國樑不悅或憂慮不利於選情,但此事乃關涉公益而屬可受公評的事項。
儘管謝國樑認為林楚茵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但北院認為,合理查證義務在於分配查證過程的合理性,並依所涉公共利益與名譽侵害程度的密度,調整查證義務的高低,才能調和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的保護。
北院指出,謝國樑雖2度在臉書澄清金星公司借款事宜,仍屬片面之詞;林楚茵非檢調機關,查證方法本就有限,但有以新聞報導、謝國樑提出的資料,加上林冠百起訴為基底,在此情況下,不宜賦予無調查權的林楚茵過重的查證義務,法官認為謝國樑求償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