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2次沒取貨付款!賣家氣炸怒提告 女遭檢方依「毀損罪」起訴

▲楊女透過拍賣網站,向王姓賣家兩度購買相同商品,不料卻未依時間內取貨造成退件,王男不憤損失264元的運費,氣得向楊女提告,基隆地檢署認定楊女涉犯毀損罪,依法提起公訴。(示意圖/Pexels)
▲楊女透過拍賣網站,向王姓賣家兩度購買相同商品,不料卻未依時間內取貨造成退件,王男不憤損失264元的運費,氣得向楊女提告,基隆地檢署認定楊女涉犯毀損罪,依法提起公訴。(示意圖/Pexels)

記者林盈君/綜合報導

網路買家注意了!2021年間,基隆一名楊姓女子透過拍賣網站,向王姓賣家兩度購買相同商品,不料卻未依時間內取貨造成退件,王男不憤損失264元的運費,氣得向楊女提告,基隆地檢署認定楊女涉犯毀損罪,依法提起公訴,後因2人達成和解,楊女獲得撤告,基院判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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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21年7月間,楊女向王男網購4個戒指,加計運費為594元,選擇貨到付款方式,但楊女卻未在時間內取貨,之後楊女又請王男重新寄出商品,但二度到貨楊女仍未取,導致商品遭退件。王男不滿白白損失264元的運費,對楊女提告毀損罪,基隆地檢署將楊女提起公訴。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法界人士指出,網路購物常提到毀損罪,但是否構成要看買家有無短期、大量惡意不取貨或棄單,如密集棄單造成賣家損失,就可能會被認定有詐害財產之犯意;但如僅是單純忘記取貨,無客觀事證證明有惡意,則難以論定有毀損。且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購享有7天猶豫期,消費者不論是否取貨,均可無須說明理由而解除契約,也無須負擔任何費用;而賣家所損耗的運費,為其經營成本所應支出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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