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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地下保單面臨未受我國保險法保障風險。由於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設立於國外,其不受我國保險法所規範,亦不在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
地下保單在遇有保險爭議,可能產生無法申訴及無法理賠的風險。金管會解釋,由於簽發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在我國未設立據點,遇有保險爭議或理賠申請,投保人需自行接洽國外簽發境外保單公司辦理,其可能發生無法獲得妥善爭議處理或理賠風險。
同時,地下保單也會有保單契約不易理解的風險,主要是這類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的相關權利及義務,即使附有中文譯本,亦可能因契約內容認知差異,衍生爭議。
當然,這類地下保單也無法享有我國稅法優惠。金管會說,由於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因此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規定。
另外,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表示,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同時,消費者若有發現招攬境外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