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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檢察官指出,選舉很花錢,連署要設工作站,要有錢請志工跟買便當,通通要花錢,若沒錢,候選人會走募款途徑;假設候選人請里長幫忙連署,提供里長一筆經費作為行政費用支應連署工作需求,動員走路工參加造勢晚會,提供一般的便當或實際往返交通費,或是30元以內的選舉文宣如面紙、扇子、口罩等小物,比較沒有賄選疑慮。
檢察官表示,因經費使用的性質多元化,只要在合理範圍內,且沒有賄選犯意,基本上不太會觸法,但若給超過行情的金額,足以動搖選民的投票意向,就可能會構成賄選,加上「敵對陣營很可能散布耳語」,引來爭議,總歸一句話,構成連署賄選的法律要件要符合「候選人不能拿錢去買連署人的連署書」。
事實上,金門地檢署在上一屆正副總統選舉期間,曾偵結起訴全國首宗收購總統候選人連署書案,中國紅色統一黨主席黃榮章涉以每分80元至200元的價格,收購連署書,2019年12月間遭檢方起訴,黃榮章目前潛逃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