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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指出,朱於2022年8月6日晚間6時許,與被害女子等人在北市大安區某餐廳包廂用餐,直至晚間9時許,朱見包廂僅剩被害人,他從座位起身走向坐在角落的被害人,以雙手壓住被害人的肩膀,將被害人固定在牆壁後強吻被害人,經被害人轉頭才停手;朱回到座位後見被害人呆坐原地不知所措,再度起身走向被害人,一手壓制被害人肩膀,一手拉住、摟抱被害人的手臂,不顧被害人掙脫,再度強吻被害人。
檢察官認為,朱先壓住坐在角落的被害人肩膀,致被害人無法挪動身體而親吻嘴唇數秒,非觸碰一下結束,朱所為顯然已壓制告訴人性意思自主決定權,而非《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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