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調解新制施行2個月2件調解成功 法官公開2關鍵因素

▲《行政訴訟調解》新制施行迄今2個多月,司法院表示,已有2件調解成立(圖/NOWnews資料照)
▲《行政訴訟調解》新制施行迄今2個多月,司法院表示,已有2件調解成立(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行政訴訟調解》新制施行迄今2個多月,司法院表示,已有2件調解成立,另舉辦調解案例工作坊,探討調解適用類型、促成因素與技巧,促進法官善用調解,提供訴訟當事人更多彈性,符合切身需求的紛爭解決機制,同時,法官也分享2個促成調解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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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7日舉辦的「行政訴訟調解案例工作坊」,邀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李協明分享「市地重劃後土地分配、費用負擔爭議」和「廢棄物清理代履行費用爭議」2案例,這2案都是新制實施後所調成。

北高行庭長楊得君分享「中科三期環評案和解」案例,高高行審判長林彥君分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教育法及漁船法」等和解案例的心得與經驗,供各法院參考。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吳東都表示,公法上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在各國日漸興盛,我國也已引入行政訴訟調解新制,透過案例工作坊,可深入探討調解的實務運用。因我國調解制度,以作成調解筆錄的方式終結訴訟,將牽動調解要件的寬嚴解釋,有深入分析的必要。

行懲廳調辦事法官陳彥霖指出,消弭行政機關對調解的疑慮、法院適時公開心證,是促成調解的關鍵;德國調解法官即是藉由擬定調解計畫、分析個案利益結構、擴大調解參與人及調解標的範圍、引入專家參與等方式,提高達成調解可能性。

心理師蘇益賢認為,相較於訴訟程序偏重理性,調解程序更重視感受與情緒,因此建立柔軟的商談環境、排解當事人情緒等技巧,都有助於促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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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