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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陸委會主委邱太三今日赴立法院,進行陸委會113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前,被媒體問及相關議題,回應指出此題已經有法律學者提出、媒體也有報導,「我想中共國籍法相關規定明確,特別是在第10條及第14條」;而放棄「中國」國籍,被外界認為是兩國論說法,邱太三則否認「這個沒有」,並稱《國籍法》規定的很明確,應該由權責機關做處理,都有相關研究,也有相關處理,「中華民國憲法只規範我政府組織,至於其他國家組織,不管美國、日本、南非,都不是在我們的憲法規範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0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第14條為「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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