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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強調,任何國家都不會容忍外國勢力影響其本國選舉,例如:美國華盛頓特區檢察官辦公室在2018年,即起訴11位俄羅斯籍被告介入美國2016總統選舉;國人赴境外接受外國政府或組織有目的性的資助,進而影響台灣人投票意向,類似情事如果發生在其他國家,相關人士早就被繩之以法。
最高檢指出,若單純兩岸或國際交流,與選舉活動無關,且無違法疑慮,即非司法追訴對象;但此次選舉期間,村里長赴中國接受招待,與選舉時間緊密連接,並做選舉指示或暗示,很明選跟選舉有緊密關聯性,與單純兩岸交流,兩者性質迥然不同,不可混淆視聽。
最高檢再次將6項偵查標準公布。
1、釐清陸方接待之機關(構)、層級、職稱。
2、台灣地區發起人、招攬人、聯絡人及參加人是否具有參選或輔選身分。
3、國人參與赴陸旅遊所繳交之費用有無退回或依其行程與市價不相當者。
4、村里長等赴陸旅遊收受金錢或不正利益,主觀上是否有與選舉相關之認知(明知或默認)。
5、村里長赴陸參訪或接受招待時間與選舉之緊密性。
6、有關村里長於選舉期間赴陸無償接受招待情事,檢察機關係追查受大陸官方等組織資助,而招攬、策劃國人的行為人或主謀。如單純受邀招待,並與選舉無關,而無違法疑慮者,自不在追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