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指出,被害女記者因張男有酒意,欲將張男送回服務處,途中張男要求計程車轉往汽車旅館,被害女記者不願得罪張男而陪同辦妥入住手續,差點遭強制性交,被害女記者趁隙逃離報警。
高院認定,張男在KTV內對2名女記者猥褻,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1年4月,另在汽車旅館意圖對其中1名女記者強制性交未遂,判處2年4月,合併執行4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強制性交未遂撤銷,發回高院更審,查明是否得逞,2個強制猥褻有罪定讞。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