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事會議調查員培訓寫犯罪報告!全教總:教育部勿讓20萬教師恐慌

▲全教總今(6)日指出,校事會議調查員培訓,研習者被要求做罪刑認定,讓基層教師相當恐慌。(圖/記者李琦瑋攝,2024.01.02)
▲全教總今(6)日指出,校事會議調查員培訓,研習者被要求做罪刑認定,讓基層教師相當恐慌。(圖/記者李琦瑋攝,2024.01.02)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

全教總近期接獲許多參加校事會議調查員培訓的學員告知,在培訓過程中,部分講師引導學員對涉及不當管教、體罰、霸凌的教師,做犯罪的認定,例如構成傷害罪、公然侮辱罪、強制罪等,質疑此一「行政調查」培訓,儼然變調成「法官訓練所」,造成基層教師恐慌,呼籲教育部提出完整說明與澄清,嚴肅面對調查員培訓的錯誤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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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師法制定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辦法」,明定對於涉及教師法特定解聘事項之教師,應組成調查小組對事實做認定,至於調查員培訓則由教育部負責。

然而,全教總今(6)日爆出,此項屬於對教師職場行為的「行政調查」培訓,研習者卻被要求要在調查報告中撰寫教師犯了刑法上的罪名,例如傷害罪、強制罪、公然侮辱罪,彷彿把調查員培訓當成法官訓練所,要求對教師職場行為做罪犯認定,這不僅造成調查員對培訓內容感到困惑,基層教師獲知後也產生恐慌,不理解行政調查報告為何會成了犯罪報告。

全教總認為,這是一件非常嚴重之事,等於把「疑似工作不適任教師」當罪犯來調查,是嚴重且不恰當的,有誤導調查員錯誤認定,更陷其不義。

全教總表示,講師若僅是教導學員認識刑法上的構成要件,以作為案件重、輕的判斷基準,本無可厚非,但是要於調查報告上敘明構成何種犯罪,可能有違行政調查之分際,因校事會議的調查報告是行政調查,不是刑事偵查,更不是法院判決,行政法院的法官也不會在沒有經確定判決的情況下,直接認定教師是否犯罪。因此,在調查報告直接認定被調查者為刑事犯罪,不僅沒有必要也不應該,更會引起極大的紛爭。

全教總提到,該會支持對「校園不適任教師」積極處理,但必須嚴正指出,校事會議調查員培訓涉及教師工作權,倘若僅強調學生和公眾利益,或僅誇大某些調查細節而造成調查員培訓誤解,或是完全不顧教師有工作權的法律保障,這是製造問題,而非解決問題。

全教總呼籲教育部應嚴肅面對調查員培訓的錯誤引導,並應提出完整說明與澄清,才不會造成現場20萬名教師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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