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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署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處分美加國際旅行社自即日起停止經營旅行業業務3個月。另該旅行社行為涉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刻正就該公司2月9日及10日出發的越南富國島各團違規情事蒐集及檢視具體事證,另依發展觀光條例速裁處各團違規情事。
有關該公司招攬未出團旅客部分,已構成給付不能,原預訂於今日以後出發之旅客,旅客得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請求該旅行社全額退還旅遊費用並賠償違約金,或與美加國際旅行社約定轉由其他旅行社出團。
本案涉及消費爭議部分,包含已出發發生爭議之旅客或尚未出發之旅客,觀光署已請品保協會成立專案小組協助,品保協會已於2月15日開始接受申訴,申訴電話:(02)2599-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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