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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立法原意,在使民眾不因疾病或身心障礙,在就業、就學、居住方面,遭受歧視或不公正待遇,如果沒有扭曲立法原意,只因規避食物中的敏感原(或口味偏好),調整咖啡配方,視不同配方而有差別定價,談歧視似乎言重。不過原告律師主張,D公司僅於告示中周知,如對特定原料過敏,須告知服務人員,而就補救方式,則將imposing a surcharge。但ADA法律要求在協助身心障礙者去除問題時,不得有nondiscriminatory treatment,也不應要求附加費用,因此D公司已構成歧視,應負賠償責任。該案各執一詞,孰是孰非,Let’s wait and see。
如果D牌甜甜圈案件發生在台灣,因台灣也有類似的「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該法第五條也涉及消化、新陳代謝方面的功能障礙,卻無關教育、就業的處遇,是否屬立法意旨所關切?是否造成交易次序紊亂?人際關係互信的解體?其實這也牽涉國人對不歧視與公平對待的解釋。
表面上,不歧視與公平待遇是一體的兩面,也涉及將道德提升至法律義務,類似問題,2015年金管會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避免2008金融海嘯重演,引行政程序法第165條為法據,訂定公平待客原則,用意良善,但各界對公平待客各有銓釋。其實在早期,金融機構就將客戶基於風險、信用予以分類分級管理,純屬風險管理,無關歧視,KYC風行後,這種分類又更細緻。前述金管會的指導原則,八成內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有含括,其餘條文也早散見於各金融法規,基本上只能算是彙總整理。唯二有關公平或歧視的規定,應是提及財務弱勢或高齡客戶的宣示性條文,而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早已言明只是行政指導,所以公平待客規定,應該只是金管會努力保護消費者的象徵,希望不會衍生類ADA的後遺症。
甜甜圈咖啡依不同添加食材而有差別訂價,其他行業公平待客,其實依法執行應該就夠了!公司治理不也要求對全體股東要Equal Treatment?
●作者:陳冲/ 行政院前院長、現任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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