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人生大事,尤其是當投注全部身家,押在一間「還未成形」看不見的預售屋,總讓買房族心驚膽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26)日針對全國50個預售屋建案契約進行查核,整體不合格率為2.9%,不符合規定共計22項次,各建案違規內容一文看懂。
為檢視建商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遵循狀況,行政院消保處在去年9月至12月期間,進行112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針對全台50個預售屋建案契約,均查核「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契約總價」及「驗收」等15項目。在750個查核項次中,共計22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9%。
本次查核中,違規情節較嚴重多是停車位規格記載不清、僅填列「契約總價」、審閱期不足、違反「驗收」規定。
🟡違規件數、主要違規態樣:
📍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共計4建案。
◾未記載停車位「性質」、「位置」及「型式」等基本資訊。
◾未記載停車位「高度」。
📍違反「契約總價」規定,共計4建案。
◾契約書中僅填列「契約總價」,未分別填列「土地價款」及「房屋價款(須分別填列專有部分價款及共有部分價款)」。
◾價款填列「內容」錯誤,各項價款加總,與契約總價不一致。
📍違反「審閱期間」規定,共計3建案。
◾審閱期間不足5日。
◾由「契約攜回審閱期日」、「簽約日」及「簽約金繳納日」等三個期日綜合判斷,審閱期間記載不合理。
📍違反「驗收」規定,共計3建案。
◾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房地總價5%。
◾建商於契約中自行訂定「驗收標準」,將部分瑕疵視為合格;或限制瑕疵須達一定程度始負修繕義務。
🟡112年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列出不合格項次)
◼️建泰工藝-天匯(台北市)1項:驗收
◼️沅林建設-沅林•清麒(台中市)5項: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驗收/違約之處罰/不得記載事項
◼️餘慶堂建設-佳麗堡(台中市)1項: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上揚建設-上揚湛(高雄市)3項: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驗收
◼️興華城建設-河美術(高雄市)1項:契約審閱期
◼️瑞銓開發-日光遇(彰化縣)1項:通知交屋期限
◼️宏金寶建設-榮耀呈家(彰化縣)1項:契約總價
◼️欣燁建設開發-狀元居(雲林縣)1項:契約總價
◼️竣宇建設-竣宇十富(雲林縣)1項: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于隆建設-御潮苑(屏東縣)2項: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契約總價
◼️合環建設-雙合苑一期(花蓮縣)2項: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契約總價
◼️潤隆建設-夢悦城(基隆市)1項:不得記載事項
◼️麗源建設-海豔(基隆市)2項:契約審閱期/通知交屋期限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的建商,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縣市地政局、地政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共計裁處新臺幣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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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查核中,違規情節較嚴重多是停車位規格記載不清、僅填列「契約總價」、審閱期不足、違反「驗收」規定。
🟡違規件數、主要違規態樣:
📍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共計4建案。
◾未記載停車位「性質」、「位置」及「型式」等基本資訊。
◾未記載停車位「高度」。
📍違反「契約總價」規定,共計4建案。
◾契約書中僅填列「契約總價」,未分別填列「土地價款」及「房屋價款(須分別填列專有部分價款及共有部分價款)」。
◾價款填列「內容」錯誤,各項價款加總,與契約總價不一致。
📍違反「審閱期間」規定,共計3建案。
◾審閱期間不足5日。
◾由「契約攜回審閱期日」、「簽約日」及「簽約金繳納日」等三個期日綜合判斷,審閱期間記載不合理。
📍違反「驗收」規定,共計3建案。
◾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房地總價5%。
◾建商於契約中自行訂定「驗收標準」,將部分瑕疵視為合格;或限制瑕疵須達一定程度始負修繕義務。
🟡112年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列出不合格項次)
◼️建泰工藝-天匯(台北市)1項:驗收
◼️沅林建設-沅林•清麒(台中市)5項: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驗收/違約之處罰/不得記載事項
◼️餘慶堂建設-佳麗堡(台中市)1項: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上揚建設-上揚湛(高雄市)3項: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驗收
◼️興華城建設-河美術(高雄市)1項:契約審閱期
◼️瑞銓開發-日光遇(彰化縣)1項:通知交屋期限
◼️宏金寶建設-榮耀呈家(彰化縣)1項:契約總價
◼️欣燁建設開發-狀元居(雲林縣)1項:契約總價
◼️竣宇建設-竣宇十富(雲林縣)1項: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于隆建設-御潮苑(屏東縣)2項: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契約總價
◼️合環建設-雙合苑一期(花蓮縣)2項: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契約總價
◼️潤隆建設-夢悦城(基隆市)1項:不得記載事項
◼️麗源建設-海豔(基隆市)2項:契約審閱期/通知交屋期限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的建商,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縣市地政局、地政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共計裁處新臺幣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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