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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事後向女志工下跪道歉,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10月定讞。女志工認為,林廷霖害她罹患創傷後壓力症狀而無法工作,請求林奕華、林廷霖連帶賠償600萬元。
法院審理時,林奕華主張,林男案發時已請辭主任、助理職務,她並非林男僱用人。
不過,一審認為,林男請辭獲准後,仍穿著「林奕華」字樣背心陪同林奕華公祭等,案發時主要在討論選務,可見林男犯案是濫用職務上機會,認定林奕華為僱用人,女助理求償有理由,須連帶賠償200萬多元。案經上訴,二審僅就工作能力損失,每月5萬元降為3萬元,改判連帶賠償123萬47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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