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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銀行法第 61 條之1,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金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法定會議決議、停止銀行部分業務、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的職務,甚至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會再協調法人改派董事。
顧立雄 24 日親自主持金管會例行記者會,他表示將親自督導這個案子的調查,了解整個來龍去脈,至於永豐金是否已來報告,調查過程不適合一一對外報告,但吹哨人總是艱難的,就因為艱難更應該給予應有的保護,以永豐金這案子來看,吹哨對象是大股東,正是他上任以來強調要去除的大股東文化,並希望藉由這案子導正產金不分的情況。
顧立雄還說,永豐金這些同時具有產金背景的大股東,應該放開讓公司治理好好的去實現,讓專業經理人來好好經營永豐金,「或者我是應該呼喊這才是何家應該有的態度」,你們應該這樣,希望何家讓專業經理人來落實永豐金應該有的公司治理。
至於永豐金董事長換人後,外界質疑似乎未看到強化公司治理的成效?顧立雄說,「我剛呼喊就代表我的不滿,我不希望用詞再更嚴厲,我現在發覺我做為一個金管會主委要謹言慎行」。 顧立雄也再次重申,「我希望很嚴肅表達對永豐金的公司治理的關切,也很希望永豐金落實公司治理,讓專業經理落實公司治理,這是我很嚴肅的期盼」。